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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关于在合肥综合保税区等3个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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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09-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决定在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区域内有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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