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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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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0〕1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 号)下发后,部分煤炭企业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咨询省局。针对煤炭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局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现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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