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成文日期:2010-05-25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Copyright (c)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六安市和瑞税务师事务所 皖ICP备10200051号-1 技术支持:金蜘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