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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规则和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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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规则和工作办法的通知
                皖注税协援〔2010〕2号

各位委员:
  现将《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规则》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规则》
  2.《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工作办法》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1: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支持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业务援助,根据《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立业务援助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涉税专业问题。
  (二)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向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援助。
  (三)就有关专业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委员若干名。
  (二)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副主任委员由会长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委员人选由省税协秘书处推荐,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机关处室领导和事务所所长担任,委员从市、县(区)税务局领导和税务师事务所中聘请,也可从资深专业人士中聘用。
  (三)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任。
  第五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运行机制
  (一)委员会应建立多渠道信息来源,负责收集、反馈执业者诉求信息。
  (二)业务援助事项由主任委员确定为一般事项或重要事项。一般事项主任委员直接委派委员办理,重要事项召开业务援助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针对提出的业务援助问题,委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将问题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援助委员会审议。
  (四)省税协秘书处作为税协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业务援助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交流情况。
  (二)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
  (三)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按照委员会规则开展工作。
  (三)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应予保密。
  (五)明确责任,树立为会员服务思想。
  第八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委员严重违反委员会纪律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第九条 业务援助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2: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工作办法

  根据《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规则》,为保证业务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援助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援助委员会)负责收集执业者诉求信息,并进行分类和筛选,根据其对全体会员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业务援助事项。
  二、业务援助事项由主任委员根据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为一般事项或重要事项。一般事项主任委员直接委派委员办理,重要事项召开业务援助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对具体的业务援助事项,负责该项业务援助的委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对所要援助的问题提出专业指导意见,报业务援助委员会同意后,以业务援助委员会的名义报送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并进行沟通与协调,以促进业务援助事项解决。
  四、业务援助委员会对每一援助事项,应明确工作进程安排,业务援助过程中所形成的专业指导意见,业务援助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有关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员。
  五、业务援助委员会遇有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务理事会研究解决。
  六、业务援助委员会业务援助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指导意见,业务援助委员会委员应积极推动其落实。
  七、参与业务援助事项的委员对业务援助事项的内容应予以保密,直至业务援助事项完成并对外公布。
  八、业务援助委员会处理的典型业务援助事项可有选择地对外宣传。
  九、业务援助委员会应加强与各级税务机关的联系,形成工作联系制度。有计划地安排税务部门主管领导为业务援助委员会和会员讲授税收法律法规,解读重大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召开税务部门、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参加的座谈会,就共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建立对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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