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稽查实施的有关事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检查人员是被查对象的近亲属;
2、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
3、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二)立案标准
被查对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
2、未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暂估查补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较严重的发票违法行为,如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税务
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罚款在1万元(含本数)以上,对公民拟罚款在2000元(含本数)以上的;
5、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检查人员在深入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没有立案的,但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已达到了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二、实施检查操作规程
(一)示证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及《接受税务检查须知》,明确有关检查事项及被查对象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检查证配套使用。
(二)检查实施方式
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实地检查、调取帐簿资料、帐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1、采取询问方式的,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时询问方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首先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询问过程由专人记录和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如实反映问答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的每一页签名和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缘由。
2、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还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并可在被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实地查帐。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原则上采取实地检查方式。
3、检查人员认为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采取调帐检查的,必须向被查对象发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双方核对调帐资料,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由核对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帐簿资料应在调帐后三个月内完整归还;退帐时双方应核对资料,核对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由被查对象在清单上盖章。
4、税务检查人员在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和有关部门进行帐外调查时,应出示本局开具的《介绍信》和税务检查证;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时,必须向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需要查询税案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必须向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示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向其他当事人取证时,若要取得证据原件,必须向当事人开据《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需要跨管辖区域或跨权限进行税务检查的,可采用函查、异地调查或情报交换方式进行。
(三)取证资料的内容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时,必须取得能充分说明案情及支持作出税务处理(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资料,主要的证据资料有以下内容:
1、证照类。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负责人身份证、经营许可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社保费登记证等能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的复印件;
2、报表类。包括发现问题所属期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涉及税项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帐页类。包括发现问题的有关科目总帐、明细帐帐页和发现问题所属期间税项科目总帐、明细帐帐页复印件;
4、凭证类。包括发现问题的有关记帐凭证及其附件(抽样)的复印件;
5、合同或签约类。涉税问题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
6、发票、单据类。包括各种涉税的发票、收据、白头单复印件或换取的票据原件等;
7、双方核对类。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共同核对的《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等;
8、其他类。包括询问笔录、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提取的证据、《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协查时对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复函及材料、采取录音、录像、照相方式收集证言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或其它复制载体、有权单位的鉴定结论、勘验结果等。
(四)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如被查对象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局长批准后,实施部门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五)税收保全措施
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稽查实施部门可根据有关情况,按权限批准后,可采取(1)冻结存款;(2)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